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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被曲解之乱象(一)

发布时间:2025-06-09 05:13:10 点击量:

  很多法律虽然通过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或修法决定,但不代表这些法律及适用这些法律的解释是没有问题的。

  有些法律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表决通过,其本身是明确的,不存在问题的。但是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想通过司法解释来扩权,没有法律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也试图通过某部法律的实施条例进行变相扩权。甚至会出现有法律解释权的司法机关会对其进行“曲解”的情形就业指南

  比如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当年配套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然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条第三款又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然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我们都知道,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显然2012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了缩限解释,将《刑法》规定的“死刑案件”拆分成“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新闻资讯,并将《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限制在“被告人被判处立即死刑的上诉案件”。以至于当年很多法院的法官以该条刑事诉讼法解释为由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师资团队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相关解释,且该解释要符合立法的原意。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显然曲解了《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的原意。

  2021年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就已经明文规定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属于死刑案件”的规定也一直未被改变,但可惜的是,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新的《刑诉法解释》纠正了这个错误。

  如此明显曲解立法原意的缩限解释竟然在刑事诉讼中横行了九年。目前,现行法律的司法解释或者其实施条例也或多或少的存在“曲解”其上位法的情形。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默认现行的法律是没有问题的,或者发现不了问题,或者发现了问题却因为改变不了现状而选择默不作声,抽空笔者就要把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这些问题找出来一一予以曝光,让时间来检验杨律师的判断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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